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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局只负责监管执法权移交综合执法局
发布时间:2025-04-26 16:53:09  来源:bob综合体育网站

  (一)负责全县市场综合监督管理工作。起草市场监督管理有关规范性文件草案。组织实施质量强县、食品安全、标准化、知识产权和品牌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食品安全等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全县市场主体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全县各类从事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和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注册工作。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三)负责全县反垄断统一执法。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按照权限指导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依法依授权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反垄断审查,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反垄断执法工作。指导在县企业在国外的反垄断应诉工作。

  (四)负责监督管理全县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依法査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依法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导县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开展工作。

  (五)负责全县宏观质量管理。组织实施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统筹全县质量基础设施建设与应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产品质量事故调查,贯彻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六)负责全县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控工作,组织实施质覺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档案、机要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保密、值息、绩效管理、政务公开、精神文明、机关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等工作。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牵头组织编制本部门应急预案,组织协调市场监督管理方面重大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査处理工作。组织并且开展有关政策研究和综合分析。组织拟订全县市场监督管理中长期规划并实施。承担重要综合性文稿的起草和史志编纂工作。做好本部门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教育培训等工作。负责本部门相关人才队伍建设和基层规范化建设工作。负责本部门离退休人员工作。

  (二)信息化与新闻宣传股。拟订实施相关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机构建设规划,推动本部门检验测试的机构资源共享和整合改革。负责提出质量基础设施等重大科学技术需求,承担相关科研攻关、技术引进、成果应用、技术改造和技术装备管理事项。负责本部门信息化建设、网络安全等工作。拟订市场监督管理信息公布制度,承担新闻宣传、新闻发布、政务公开工作。组织市场监督管理舆情监测、分析和协调处置工作。组织协调重大宣传活动。承担局党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三)市场规范管理股。负责依法组织、指导、管理全县集贸市场等各类有形市场的交易行为。统筹组织、指导参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开展旅游、农资等市场专项治理工作,规范市场交易行为。依法依职能承担旅游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牵头组织、指导参与相关主管部门开展生态环境建设相关职能工作。组织运用企业法人基础信息库。依法査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拟订信用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组织指导对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行为的监督检査工作。组织指导信用分类管理和信息公示工作,负责全县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气牵头协调“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管工作。承担市场主体监督管理信息和公示信息归集共享、联合惩戒的协调联系工作。牵头社会组织信用建设和监管。拟订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具体措施、办理并组织实施。指导消费环境建设。指导开展消驟者维权宣传教育。承担收集、掌握、综合分析和研究全县消费维权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组织12315消费维权体系建设,统一投诉举报运行热线、平台和工作机制。负责市场监管领域的消费投诉、举报受理工作。负责收集、分流、统计维权案源材料。指导县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开展工作。拟订实施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组织指导网络交易平台和网络经营主体规范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网络市场监测工作。依法组织实施合同、拍卖行为监督管理,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指导全县合同信用建设。负责全局信访工作。

  (四)价格监督和反垄断股。实施和按权限拟订有关价格、收费监督检査的制度措施、规则指南。组织实施商品的价值、服务价格和国家机关、事业性收费的监督检査工作。依法依授权执行和拟订有关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直销监管及禁止传销的制度、措施和办法。依法依授权指导九寨沟县企业在国外的反垄断应诉工作。指导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承担监督管理直销企业。

  (五)知识产权商标股。拟订和组织实施知识产权规范性文件、战略、规划、政策,负责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运用,组织推进知识产权强县建设。拟订和组织实施专利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及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依法保护专利权。组织调处专利纠纷。拟订实施商标、广告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组织和指导商标专用权保护工作。承担原产地地理标志、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特殊标志、官方标志的使用管理和保护工作。组织调处商标纠纷。承担驰名商标保护工作。负责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相关工作。指导广告发布登记工作。组织指导开展广告整治。指导广告业发展。指导广告审査机构和广告行业组织的工作。承担县知识产权局日常工作。

  (六)民营经济协调发展股。负责县民营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统筹协调。督査民营经济发展工作、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组织并且开展非公有制企业评议政府部门、主要领导干部联系重点非公有制企业和商(协)会工作。组织并且开展全县民营经济发展调查研究,拟订促进民族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创新民营经济发展的体制机制。扶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负责配合党委组织部门开展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党建工作。拟订实施非公有制企业维权的制度措施。建立健全非公有制企业行政申诉协商办理机制。受理非公有制企业诉求。配合完善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受损补偿救济机制。承担县民营经济发展局日常工作。指导县个体私营经济协会工作。

  (七)餐饮服务安全监督管理股。负责餐饮服务领域的食品安全监管,组织实施并指导开展监督检查、安全状况调查工作。分析掌握全县餐饮服务领域食品安全形势,拟订餐饮服务监督管理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组织实施餐饮质量安全提升工作,指导食品安全保障工作。负责拟订推进食品安全战略的重大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乡镇党委政府和县属有关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考核评价工作。统筹协调食品全过程监管中的重大问题,推动健全食品安全跨地区路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工作。承担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八)食品生产和流通安全监督管理股。负责生产环节的食品及相关这类的产品安全监管。拟订并组织实施食品生产监督管理和食品生产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负责对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指导企业建立完整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承担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状况调査工作。负责全县白酒和食品添加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流通领域的食品安全监管,组织实施并指导开展监督检查、安全状况调查工作。分析掌握流通领域食品安全形势,拟订食品流通、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监督管理和食品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负责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食盐和婴幼儿配方乳粉等将殊食品的生产、经营、消费等各环节全链条全过程质量安全监管。分析掌握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食盐和婴幼儿配方乳粉等特殊食品领域食品安全形势,拟订并组织实施特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依法依授权组织实施全县食品抽检工作。

  (九)药品和化妆品监督管理股。负责全县药品经营、使用的日常监管工作。监督和指导实施药品流通管理规定和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依法授权开展药品流通领域监督检查工作。依法查处药品经营、使用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组织实施药品不良反应检测及合理用药工作。掌握分析药品安全形势并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依法授权开展执业药师管理相关工作。负责全县医疗器械研发、生产、经营、使用环节日常监管,监督实施医疗器械产品品质衡量准则和生产、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依法查处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负责监督实施医疗器械标准和分类管理。按权限负责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和经营许可,组织并且开展医疗器械品质差事件监测并依法处置。负责全县化妆品生产、经营、使用环节日常监管。监督实施化妆品标准、分类规则、技术指导原则。组织并且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并依法处置。依法查处化妆品生产、经营、使用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指导和监督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依法依授权组织实施全县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抽检工作。按照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授权开展相关工作。

  (十)质量发展股。拟订推进质畳強县战略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承担统筹全县质量基础设施协同服务及应用工作。组织实施质量奖励制度,推进品牌建设工作。贯彻落实产品和服务的品质提升、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缺陷产品召回等制度。承办工程设备质量监理有关事宜。承担产品防伪的监督管理工作。开展服务的品质监督监测,组织产品质量事故调查。拟订全县重点监督的工业产品目录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风险监控、预警管理和分类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和协调工业产品质量的行业、地方和专业性监督。负责全县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后监督管理工作。承担纤维质量监督工作。指导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依法依授权组织实施全县工业产品(商品)抽检工作,发布质量安全信息。负责收集、分流、统计、转呈案源线索,督促指导不合格产品(商品)的核查、处置、召回。组织并且开展产品(商品)安全评价性抽检、风险预警和风险交流。参与制定产品(商品)安全标准、产品(商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承担风险监测工作,指导产品(商品)检验测试工作。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负责计量标准、计貴标准物质和计畳器具管理工作,组织量值传递溯源和计量比对工作。组织实施计量检定规程和技术规范。承担商品量、计畳行为、计量仲裁检定和计貴技术机构及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计量数据使用。组织实施全县认证认可与检验测试的监督管理。监督规范全县认证认可与检验测试市场。负责全县检验检验测试的机构资质认定事中事后监督管理。负责全县强制性产品认证和自愿性认证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标准化发展的策略、规划和管理制度。依法依授权负责区域标准(含标准样品)的立项、编号、发布等工作,指导区域标准、团体标准制定工作。推动国际标准化工作。承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相关工作。管理商品条码工作。

  (十一)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监察股。拟订实施特种设施安全有关规范性文件、制度并组织实施。依法组织对特定种类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依法组织对高耗能特定种类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生产、进口、销售环节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开展风险分析工作。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査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铳计分析。按规定权限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验测试的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

  (十二)政策法规股。承担组织起草本部门有关地方性文件。负责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和听证工作。依法依规设计执法程序、规范自由裁量权和监督行政执法。负责机关依法行政工作,承担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负责本部门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承担本部门权责清单制度建设、动态调整等工作。指导本行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负责本部门“放管服”工作。承担审批服务便民化有关工作。负责清理规范本部门申批服务事项,规范行政审批过程。

  (十三)计划财务股。制定实施财务管理内控制度。负责编制本部门预决算、预算执行及财政资金绩效考评工作。承担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财务、财政专项补助经费、制装、各项收入及票据管理工作。

  人员编制:九寨沟县市场监管局机关行政编制26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股级领导职数13名;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5名;派出机构4个(永乐市场监督管理所、双河市场监督管理所、漳扎市场监督管理所、玉瓦市场监督管理所),行政编制8名,其中,副科级领导职数4名;下属事业单位2个,参公编制4名,事业管理编制3名。

  机构职能:(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州、县有关综合执法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起草相关规范性文件;拟订相关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行使市场监管、文化旅游、交通运输、农业水务、城市管理、卫生健康等6个领域的行政处罚权,以及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权、行政检查权、行政命令权;

  (四)负责组织有关行政处罚案件的会审、听证工作,负责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行政复议工作和行政应诉工作。

  (五)负责“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按相关规定和程序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线索。

  (一)办公室。负责办公室。负责协调县执法局的日常工作,负责党建、党风廉政建设、文秘、机要、目标、信息、宣传、信访、政务公开、档案等行政事务工作;承担保密、会务、机关内务、后勤等工作;负责全局财务工作;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组织人事、队伍建设、离退休人员管理等工作;负责执法装备的配备与管理。

  (二)政策法规股。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州有关综合行政执法法律、法规、规章;负责督查行政处罚案件录入系统工作;负责综合行政执法相关政策、法律、法规资料的收集管理工作;负责综合行政执法政策研究;负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调解等工作;负责法律顾问业务工作;负责“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负责本部门文件、招标合同等对外重要文案合法性审查工作;负责执法证件的申领和管理;负责与有关部门联合发文拟定和协调把关,研究制定有关行政执法制度,审核机关规范性文件;负责执法信访件和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

  (三)案件审理股。负责行政案件法制核审工作;负责重大行政处罚案件与行政强制的法制审核及报备工作;负责组织有关行政案件的会审、听证工作;牵头执法文书规范、管理工作;负责综合行政执法案件数据统计、分析及报送工作;牵头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载量权实施细则;牵头行政执法案卷评比工作;负责立案登记、建档、存档、归档工作。

  (四)市场监管执法中队。主要承担市场监督管理等领域的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物价、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反不正当竞争等执法职责。

  (五)文化旅游执法中队。主要承担文化、体育、旅游等领域的文化、文物、出版、广播电视、电影、体育、旅游市场等执法职责,以及“扫黄打非”有关工作任务。

  (六)交通运输执法中队。主要承担交通运输、公路管理等领域的公路路政、道路运政、水路运政、航道行政、港口行政、地方海事行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等执法职责。

  (七)农业畜牧水务执法中队。主要承担农业畜收、科学技术、水务等领域的种子(食用菌)、化肥、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兽医兽药、生猪屠宰、动植物检疫、水渔政、农药、农机、农产品质量、农村合作经营、科学技术成果管理、水资源、河道、水土保持、水工程、机电提灌、水文设施和防汛设施安全等执法职责。

  (八)城市管理执法中队。主要承担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领域的城乡建设、房地产管理、城市管理等执法职责。

  (九)卫生健康执法中队。主要承担卫生健康等领域的医疗卫生、职业卫生、学校卫生、计划生育、妇幼健康等执法职责。

  (十)漳扎镇综合行政执法中队。派驻漳扎镇公益一类副科级事业单位,保留参公管理,由漳扎镇统一领导和管理,接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业务指导。承担辖区内市场监管、文化旅游、交通运输、农业畜牧水务、城市管理等领域的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十一)县综合执法指挥中心(挂县综合执法案件受理中心牌子)。公益一类副科级事业单位,保留参公管理,主要职责:负责接处案件、指挥调度、信息采集等工作。

  九寨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编制6名,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1名,参公事业编制100名。

  第一条(制定依据)为深化九寨沟县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着力解决权责交叉、多头执法、执法缺位等问题,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的通知》(川委发〔2018〕32号)、《阿坝州委 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坝州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阿委发〔2019〕3号)、《阿坝州委办公室 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坝州深化市场监管等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阿委办发﹝2019﹞73号)、《九寨沟县委 九寨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寨沟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九寨沟委发〔2019〕6号)《九寨沟县委办公室 九寨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九寨沟县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方案〉的通知》(九寨沟委办发〔2019〕109号)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九寨沟县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制定目的)本办法旨在建立和规范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协调机制,加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相关部门、乡镇之间的行政执法协作,保障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有效实施。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的综合行政执法适用于九寨沟县行政区域范围内。

  第四条(术语定义)本办法所称的综合行政执法是指我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有关规定,集中行使相关部门的行政处罚权和与之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权、行政检查权和行政命令权,对有关行政违法行为统一实施行政执法的行为。

  “县执法局”)是九寨沟县设立的综合行政执法的专门机构,依照九寨沟县人民政府批准履行职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六条(处罚原则)县执法局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应当遵循依法、合理、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8个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和与之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权、行政检查权和行政命令权,包括县科学技术和农业畜牧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一)行使与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检查权;对相关部门移送需要行政处罚的案件,负责审查移送的初查材料、立案及立案后的调查、处罚、送达、结案等工作;行使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权;负责案件办理过程中的检验、检定、鉴定工作。

  “四川省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及时将案件信息反馈给相关部门。(四)开展以行政处罚为目的的专项执法活动。

  第八条(相关部门的职能职责)相关部门负责履行职责范围内日常监督管理职责,依法履行政策制定、业务指导、行业常态监管、信访投诉回复等职责,行使与监督管理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措施权和行政命令权等职责;负责对日常监管中发现案件的初查、证据保存、案件移交等工作;负责综合执法过程中对本行业案件提供资料或者进行监测、检疫、鉴定、认定等工作。

  (一)实施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监督检查权,履行监督责任,并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

  (二)对生产经营者的产品做监督抽样、检验、检测,对其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监督检查。

  (三)在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检查、行业整治及受理举报投诉中,发现涉嫌行政违法行为时,应当立即制止,需锁定证据的应立即开展初查工作,了解当事人信息及基本情况、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等,并应当在

  3个工作日内将案件线索移交县执法局查处。对需要立即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等措施的,应立即实施,防止损害后果进一步扩大。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轻微违法事件,根据法律法规应该先行责令整改,逾期拒不整改的应及时移交县执法局查处。(四)负责将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的涉嫌行政违法案件及时移送县执法局查处;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的物资物品、证据由相关部门妥善保管,在向县执法局移送案件时随案移送,结案后由县执法局按相关规定交由县财政局统一处理。

  (五)负责将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的涉嫌犯罪线索及时移送县执法局查处,对确有证据表明涉嫌犯罪的,由县执法局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双随机一公开”等平台的录入工作。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的职责)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积极履行属地监管职责,并依照本规定积极配合、协助县执法局和相关部门开展执法工作。

  (一)负责辖区内的非法占地、违法生产、非法开采、非法用工、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行政违法行为的巡查、发现、制止并及时报告行业主管部门或县执法局。

  各乡镇应当加快推进乡镇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进一步推进乡镇执法的规范化,逐步增强乡镇行政执法力量。

  第十条(县司法局的职责)九寨沟县司法局负责对全县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考核和指导,协调解决执法争议,防止执法缺位、错位、越位等现象发生。

  县执法局接到的投诉、举报、信访,属于行政违法行为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立案处理;属于相关部门日常监督管理事项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有管辖权的部门移送,由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相关部门接到的投诉、举报、信访,属于行政违法行为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县执法局移送,由县执法局处理;属于相关部门日常监督管理事项的,应当由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案件移送)相关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需要县执法局立案处罚的行政违法案件,应当在

  3个工作日内向县执法局移送案件和相关证据。县执法局对符合移送条件的案件,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受移送的案件。不符合移送条件的,县执法局应当说明原因,并及时通知有关部门补充证据材料,相关部门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5个工作日内补充材料完毕,但因检验或鉴定需要较长时间的除外。

  县执法局应当在案件最终处理的决定文书送达当事人的5个工作日内将案件的处理结果书面反馈给移送部门。

  第十三条(首问单位告知义务)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已移送处理的案件,利害关系人要求了解案件处理情况的,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案件移送情况以及负责处理案件的具体行政部门。

  第十四条(技术支持)县执法局在查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过程中,需要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由有关部门负责指导,县执法局进行抽样、送检。

  第十五条(资料提供)县执法局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需要有关部门提供行政许可、行政认定或其它证据材料的,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书面协助通知书之日起

  3个工作日内依法予以提供。所涉及事项情况复杂或者提供专业意见需要进行调研、现场勘查的,可以延期提供。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级部门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级部门意见处理。

  第十六条(对口协助)县执法局在查处案件时需要有关部门的上级部门或异地对口部门进行协助的,相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县执法局进行联系、对接。

  相关部门配合、协助上级主管部门或异地对口部门调查案件时,需要县执法局进行协助的,县执法局应当积极予以协助。

  第十七条(专项检查协助)相关部门在开展专项检查或行业整治活动时,需要县执法局支持和配合的,县执法局应积极予以协助和配合。

  对需要县执法局配合、协助的专项检查或行业整治,应当提前3个工作日书面告知县执法局,并将相关文件一并抄送县执法局。

  第十八条(紧急情况处置)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在日常监督管理和其它业务工作中,发现盗采砂石、拖欠农民工工资等紧急情况的违法行为,需要县执法局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向县执法局通报,并采取必要措施固定现场证据、防止损害扩大,县执法局应当立即组织执法人员赶赴违法现场。

  第十九条(案件会审、听证的配合)县执法局对重大、疑难案件的处理,应当邀请行业主管部门参加案审会,主管部门应当派相应分管领导和业务负责人参加;对当事人依法申请听证,并经县执法局同意听证的案件,县执法局应当邀请相关部门人员参加听证会,相关部门应当派员参加。

  第二十条(不予处罚行为的规范、指导)对依法可不予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县执法局应当在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后

  5个工作日内通报相关部门对该行为进行规范、指导。第二十一条(督促履职)县执法局政策法规股按月向违法行为涉及领域的行业主管部门抄告违法案件办理结果,督促履行监管职责。

  在对未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等手续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在向当事人送达处罚决定文书后5个工作日内向负责办理行政许可的部门抄告该处罚决定书。相关部门应当在收到县执法局抄告的处罚决定文书后,及时对当事人进行规范、指导,并督促其依法及时办理行政审批、许可等手续。

  第二十二条(不履职的纠正)县执法局与各部门发现对方有不配合执法或者不依法履行各自职责的行为,应当向对方提出书面建议,或者提请县司法局予以纠正。

  信息管理第二十三条(联络员制度)县执法局与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之间应建立联络员制度,负责具体工作的联系、对接;建立健全信息衔接机制,相互及时通报相关行政许可、监督管理、违法行为的处理等情况。

  第二十四条(执法信息平台)县执法局和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之间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形成信息互通、资源共享、相互监督。

  第二十五条(业务培训)相关部门或其上级部门组织开展的业务知识培训活动,应当及时通知县执法局派员参加,并将相关文件抄送县执法局;县执法局应当加强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同时,应加强对乡镇综合执法业务工作指导。

  第二十六条(信息互通)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将上级部门印发的涉及执法的答复、解释、政策等文件抄送县执法局。县执法局可将案件办理统计信息与相关部门共享。

  第二十七条(执法信息公开)县执法局应当向社会公开职责范围、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处罚标准、处罚决定、投诉举报受理电话等事项。

  成立以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任成员的综合行政执法领导小组,定期召开领导小组会议、联席会议,研究解决综合执法重大问题和具体问题。第二十九条(执法不受干扰)县执法局、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依法从事执法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碍。

  第三十条(公安部门的配合与协作)公安部门应当对行政执法活动提供安全保障,查处阻碍行政执法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为执法人员提供执法安全保障。

  第三十一条(县司法局监督)县司法局通过执法备案、案卷评查、受理投诉、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等方式,对行政执法活动做监督。

  第三十二条(公众监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县执法局、相关部门不履行职责或者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有权向纪委监察委检举、控告。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县执法局、相关部门的执法行为有权提出建议和批评。县执法局应当认真处理,及时纠正执法过程中的不文明行为。

  第三十三条(内部监督)县执法局应当建立案件调查权与审核权分离机制,强化内部制约,同时,邀请县法院、县检察院、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群众代表等对行政执法过程进行监督。

  第三十四条(行刑衔接)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的衔接,建立信息共享、沟通便捷、防范有力、查处及时的协作机制,对涉嫌犯罪的行政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防止以罚代刑、有罪不究、降格处理等执法腐败现象发生。

  第三十五条(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县执法局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和督查、考核、执法责任追究制度,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和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

  第三十六条(公民的权利救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县执法局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向九寨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九寨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非法阻碍执法的责任)任何组织和个人阻碍县执法局、相关行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执法局责任)县执法局及其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执法局或者县纪委监察委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其他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责任)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县纪委监察委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执法协作的责任)县执法局、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违反本规定,不履行执法协作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司法局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并由县纪委监察委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三)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需要有关部门作出行政认定、检验、监测、鉴定或者提供有关资料、信息,有关部门拒绝或者推诿、拖延,造成严重后果的;